上海三中院当庭宣判首例内幕交易案

 

 

 
 

316日上午,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兴旺涉嫌犯内幕交易罪一案,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刘兴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该案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上海市,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上海三中院审理,也是上海三中院依据上海市《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金融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依法审理的首起内幕交易案件。上海三中院璩富荣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与刑事审判庭庭长周宜俊、人民陪审员王一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检三分院副检察长谈信友出庭支持公诉,市检三分院检委会委员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兴旺作为上市公司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负责人,在参与洽谈和尽职调查工作中掌握了该公司与其他公司开展股权合作的信息。被告人刘兴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通过实际控制其父亲、母亲和姐姐名下证券账户,买入卖出该公司股票,非法获利金额共计4.22万余元。在监管部门调查期间,刘兴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521日,刘兴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兴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刘兴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缴纳了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