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对一起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涛、刘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在本市嘉定区经营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并租赁房屋用于仓储相关白酒、制假工具以及相关包材。期间,张某、刘某未经茅台商标权利人许可,指使张某涛将茅台王子酒和53度飞天茅台酒按比例勾兑制成原料酒液,交由田某某、苗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打孔灌装,制成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对外销售。张某涛负责运输及包材接收、保管、发放等工作。刘某负责收取货款、对接打孔机参数设置等工作。张某通过拔帽的方式灌装假冒贵州茅台礼宾酒等,陈列于某名酒城并对外销售。2022年1月18日,侦查机关在上述店内以及三人住处、仓储点查获大量贵州茅台酒、相关包材以及制假工具。经权利人鉴别,现场查获的100瓶53度飞天茅台酒及1瓶贵州茅台礼宾酒、3瓶贵州茅台酒系列款均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经鉴定,上述商品货值金额合计达人民币2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涛、刘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张某系主犯,张某涛、刘某系从犯,三人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于庭前预缴了罚金,法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