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周乐琴,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被执行人周乐琴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违反本命令的,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社会公众协助法院执行本限高令。

 案号  (2017)沪03执18号
 被执行人  周乐琴
 被执行人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西城路5弄3号
 执行标的金额(元)  0
 申请执行人  宝马股份公司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