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时间限制有哪几种?由谁确定?

  ●诉讼中的时间限制分为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两种,也就是说期间一部分由法律直接进行明确;另一部分由法院进行明确。
  ●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
  ●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例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小案例:陆某在打赔偿官司时,法院给其5天时间补充证据,但是,他的一张医院检查单据6天之后才能拿到,他向法院提出能否延长两天再提供,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准许。后来,陆某的官司一审败诉了,他想上诉,忙着找证据、收集材料、写上诉状,把上诉期错过了,他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已经超过了上诉期,这时,他要求法院宽限两天,法院不会允许。因为,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得改变。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