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对一起污染环境罪上诉案作出二审裁定

近日,上海三中院通过互联网对一起因违法填埋垃圾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上诉案进行在线宣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8月中下旬至9月初,某环境能源有限公司现场主管被告人蔡某利用该公司对承租的本市浦东新区某地块西侧荒地进行平整垫高之机,指挥公司员工被告人郑某、陈某等人,驾驶铲车、卡车、挖机,将该公司存放于涉案地块西侧厂房底楼内的大量未经分拣的装修垃圾运至该地块西侧荒地进行倾倒、填埋,再将三合土等建筑垃圾覆盖于上。同年95日至7日,蔡某再次指挥郑某、陈某将该公司的装修垃圾在西侧荒地进行倾倒、填埋,再将三合土等建筑垃圾覆盖于上。期间,公司股东兼财务主管被告人彭某明知填埋垃圾一事,仍提供通风报信等帮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彭某某指使郑某、陈某非法倾倒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拘役以及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千至四万元。被告人彭某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辩护人补充提供了《处置方案》《专家组意见》《环境现状报告》以及实际实施修复工作的备忘录、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垃圾分拣残渣应急处置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并提出,涉案场地经实际修复的费用远低于《司法鉴定意见书》估算的恢复费用,未达到30万元,且经专业评估修复工作已达标,上诉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新证据,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辩护人提供的《专家组意见》所提出的是“进一步明确涉案垃圾填埋范围、深度、地面高程等信息;细化完善涉案垃圾处置方案,但加强后续环境调查方案针对性”的客观意见,并不足以印证其辩护意见。从实际修复工作后的《环境现状报告》来看,《环境现状报告》所反映的检测数据和结论意见,仅为垃圾清挖后刚完成回填工作的阶段性结果,涉案地块的环境恢复,仍需后续开展环境监测,并可能根据监测情况进一步开展相应的整治工作。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及其证据,不能否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的根除污染源、依法对垃圾进行整体处置的结论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程序和方法均符合相关规定,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综上,上海三中院作出如上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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