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探索建立企业破产预重整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六稳”“六保”精神要求,更好地服务保障上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尤其是在疫情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形势背景下,最大限度发挥司法服务大局职能,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功能,对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前的困境企业先行介入拯救,帮助困境企业尽早摆脱危机,以满足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日前,上海三中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程序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一、制定背景

目前预重整尚无法律规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对预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了“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202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指示试点城市“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上海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市委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着力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的工作目标。

上海高院下发的《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对预重整作了原则性指引。今年3月上海爆发新冠肺炎疫情以来,针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上海高院制定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2022年版)》,其中再次明确:“鼓励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前自行开展资产重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由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给予必要的协调”。

综上,探索建立预重整制度已势在必行,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二、制定过程

按照上述政策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上海破产法庭自2020年以来,着手学习研究,持续开展调研;跟踪研究了北京、深圳、重庆、河南、南京、成都、温州等地出台的有关预重整规则以及实践案例,同时积极开展实践探索,结合中科建设预重整案件的审理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按照上海作为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任务目标,起草了本《规程》。之后,又组织业内知名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代表,以及高院和浦东法院破产庭法官对《规程》进行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并经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经过慎重研究,反复修改十余稿,最终形成试行稿,提交院审委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规程》共21条,内容涉及预重整的原则、功能定位、适用条件、具体程序操作及其效力等方面,致力探索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预重整的基本理念。在重整程序前开展预重整,充分发挥司法指引功能与市场主导作用,尽早挽救困境企业。鼓励陷入困境的尚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及其相关利益主体,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促成协商形成重整方案。

二是明确预重整的模式。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在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前,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债务人在专业中介机构引导和辅助下开展各项事务,与相关利益主体开展自主谈判。法院给予相应指导、监督和必要的司法协调,保障庭外重组与重整程序顺利衔接,提高重整可行性,降低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的失败和破产清算风险。

三是规范预重整的具体实践操作。秉持“管理人主导、当事人意思自治、市场化推进”的原则,明确预重整的适用范围、立案受理、临时管理人确定、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以及程序终结等流程规范。

四是注重预重整与正式重整程序的衔接。如预重整期间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程序中的重整计划草案一致的,已同意的债权人和出资人表决意见为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同意意见,节省重整程序成本,提高重整程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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