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张文姣 夏晓虹 孙静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假冒“3M”和“大胜”品牌口罩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20年5月起,被告人赵某、毛某、伏某预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进行牟利,由被告人赵某、毛某联系被告人金某、胡某分别负责生产,由被告人伏某负责寻找销售渠道。后被告人赵某、毛某提供白板口罩、生产机器、包材等,被告人金某、陆某印刷、包装假冒“大胜”品牌口罩,被告人胡某印刷、包装假冒“3M”品牌口罩,被告人顾某负责印刷车间管理。
2020年9月,被告人赵某、毛某经被告人伏某介绍,以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意图将100万只假冒“大胜”口罩以450万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0年9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毛某、伏某,从被告人赵某控制的仓库内查获假冒“大胜”口罩1235200只,非法经营数额为550余万元。
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某、顾某,从被告人胡某控制的印刷厂内查获假冒“3M”口罩321000只,非法经营数额为590余万元。2020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金某、陆某。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12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判决后,毛某、金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毛某、金某及其辩护人均对原判主从犯的认定及判处罚金的数额提出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二人从轻、减轻处罚。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7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毛某参与预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进行牟利,伙同联系金某等人负责生产,并提供白板口罩、生产机器、包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金某经与赵某、毛某商议,组织其工厂的工人印刷、包装假冒“大胜”口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现有证据无法查实上诉人毛某、金某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原审法院鉴于本案假冒口罩未实际销售,在判处罚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故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原判综合考量毛某、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所作出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毛某、金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为从犯、罚金过重及请求再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毛某、金某等7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