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制定《上海破产法庭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

今年,市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关于设立小微企业专门破产程序的建议,之后又作出相关批示。上海三中院党组认真贯彻贾宇院长指示精神,党组书记、院长席建林专门作出落实意见批示,上海破产法庭积极行动、勇于创新,在市高院指导支持下,经过深入细致的学习借鉴、实践考察、总结研究和反复论证,结合世行最新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形成本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共十条着力体现小微企业案件高效、低成本、灵活便利的审理理念,探索创新审理方式,促进提振经营主体创业信心,致力依法高效推进小微企业及时出清和挽救保护。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探索将符合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负债规模较小的企业纳入方案,努力在已有快速审理机制上再予提效降成本。二是优化表决规则。为促进小微企业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探索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实行逾期未表决视为同意的表决规则三是探索构建庭外多元债务化解机制。参考诉源治理原理,尝试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引入商会、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开展债务人企业所有债权债务一揽子化解机制。四是探索债务人实际经营者个人债务一并处理方式。针对现实存在的小微企业实际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常见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取一并处理个人债务和保留相关权益等方式让小微企业彻底摆脱债务困境而得以重生

下一步,上海破产法庭将在市高院统一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该行动方案,并根据实践运行情况予以不断完善,努力实现小微企业快速出清和有效挽救的制度设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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