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审一案治一片 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法治报记者  夏天  实习生  陈科扬

今天是“6·5”世界环境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金山区人民法院、青浦区人民法院、崇明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日前联合召开“环境司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2023年上海‘1+4’两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新闻发布会”。记者注意到,不断加大的刑事法律手段,已对遏制和预防环境犯罪发挥出积极作用,同时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在民事案件领域,收案量的提升反映出人民群众在生态环保领域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对优美生态绿色环境的需求不断增长。此外,案例中的不少做法既强调了对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也关注到对环境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公司季节性违法作业多年被行政处罚

法院裁定合法

2021年2月5日,崇明区生态环境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烘干炉上方设有排气收集管道,未安装除尘设施,燃烧废气直排外环境,屋外烟囱上方有熏黑痕迹,屋外地面有粉尘洒落。同年2月9日,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委托的代理人朱某进行约谈、询问,确认该公司自2005年成立后每年11月至12月在崇明区某村进行稻谷烘干作业,年烘干稻谷约1100吨,设备24小时运行;烘干炉使用的燃料是废板材,燃烧废气未配备治理设施。

因此,区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申辩。2021年4月9日,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6600元。

2021年8月,该公司以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影响小并已整改,且承担一定的国家粮食储备社会职能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请求依法撤销。

崇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虽属于季节性作业,但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数年实施使用废板材作为燃料进行烘干作业的违法行为,故可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继续的状态。该公司虽在被调查后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改,但该整改行为属于其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成为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该公司作为承担一定国家粮食储备社会职能的农业企业,更应该遵守环保义务,注意保护环境,不能以此为由减轻自身的环保义务。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崇明法院副院长杨庆堂认为,本案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准确认定季节性违法作业持续时间问题的典型案例,对于准确认定违法主体责任范围、促进环境资源审判的适法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从服务生态保护大局出发,以更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与监管的角度,对隐蔽反复的非连续性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作出合理认定,有助于推动实现行政处罚责罚相当。”

 

厂区超标排放污水

“补植复绿”保护周边环境

2020年12月4日至12月7日期间,某工程公司在厂区内绿化翻新后进行灌溉冲洗,冲洗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厂区东北侧雨水口进行排放,灌溉冲洗水量为41吨。经检测,雨水口废水中总镍浓度超标,且由于污染物向下游扩散,整体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经调查后出具专家意见,以最低额计算确定赔偿金额为3321元,赔付资金可用于受纳地表水体等周边区域环境的替代修复工作。

随后,公司对污染行为表达了悔意,并主动提出在专家确定的赔偿金额基础上,缴纳公益修复资金28000元,进行“补植复绿”的替代性修复活动,替代修复面积约为280平方米,并对种植树木养护1年。据此,区生态环境局与某工程公司经过磋商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并约定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对于该公司主动提出的修复行为,青浦法院副院长章晓琴指出:“区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公司达成‘补植复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她表示,替代性修复的形式是《民法典》绿色原则在民生领域的体现,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司法保障一体化示范区绿色发展的体现。

 

收案数量“一降两升”,环资案件趋势显成效

数据显示,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金山区人民法院、青浦区人民法院、崇明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5家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465件,其中包括刑事案件219件、民事案件50件(含民事公益诉讼3件及司法确认案件25件)、行政诉讼案件67件(含行政公益诉讼1件)、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129件;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390件。

记者从数据中注意到,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案件类型,部分案件数据呈现出“一降两升”的总体趋势:在所有统计的环资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比最高,占全部案件数的47.1%,但该类案件数量同比下降43%;行政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5.8%;民事案件数量则同比上升20.7%。负责通报法院环资审判实践情况的三中院副院长俞秋玮告诉记者,这三类案件“一降两升”的趋势分别说明了不断加大的刑事法律手段对于遏制和预防犯罪发挥出积极作用,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而民事案件数量的提升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在生态环保领域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对优美生态绿色环境的需求不断增长。

与会人士表示,环资案件的审判执行过程中,法院的作用不是孤立的,应联合多家政府部门,着力化解矛盾。记者了解到,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机制得到了有效运行,在受理的25件司法确认案件中,21件由检察机关作为申请人提起,4件由生态环境或绿化市容职能部门作为申请人提起,检察机关作为支持机关参与磋商。

 

多元联治,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三中院及4家基层法院落实最严格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环境利益。会议指出,法院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案件执行的首要原则,切实推动多元共保联治,并在后续处理中体现出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宣传特色。

环资案件的本质,仍在于生态保护,法院如何运用多种司法手段发挥职能是关键。三中院环资庭庭长丁晓华总结:“案件处理既要综合被告具体情况,避免造成‘案件空判’‘执行难’等问题,又要通过替代性修复的方式,让被告身体力行参与生态保护,对恢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如在调解过程中,法院需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作用,邀请管理部门等基层部门负责劳务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确保调解过程落实到位。

三中院及4家基层法院以典型案例为抓手,对如何延伸环资审判职能,发挥法治宣传效果,做出了探索。例如,三中院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政执法人员与群众旁听、检察机关讲评的“三合一”实践活动,切实将案件审理变成“法治公开课”;青浦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前往破坏生态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用身边发生的鲜活案例向当地村民进行“零距离”普法;金山法院也在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结合《长江保护法》实施,督促非法捕捞水产品责任人员主动购买鱼苗,与检察院、公安分局等单位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并向当地渔民、村民开展禁用渔具普法宣传……法院以生态建设为着力点,既关注到个案的执行效果,又走入基层,以宣传手段辐射环境治理效果,深刻贯彻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亮点机制。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水平,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作用,增强法治意识和环境意识,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下一步,上海三中院及金山、青浦、崇明、上铁4家基层法院将继续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这一基本民生观,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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