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使用高毒农药毒杀野生鸟类,法院判决:“货币+劳务”赔偿!| 上海三中院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针对“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上海三中院首次确认被告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2月

龚某某在属于野生动物禁猎区的崇明区东旺沙某地块内,使用高毒农药毒杀野生鸟类,该行为致生物资源经济损失约218,000元。

2020年11月4日

龚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事判决生效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龚某某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野生鸟类直接损失人民币54,500元,赔偿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63,500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4,000元。

被告龚某某对其违法事实认可,并当庭向公众道歉,表示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希望以劳务代偿形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联系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村委会主任作为监督管理人到庭参与调解工作,在合议庭主持调解下,检察机关与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对于市检三分院的公益诉讼请求,龚某某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即除承担部分货币赔偿外,龚某某通过到村景观林及社区自然中心参与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保宣传等服务的方式承担生态破坏责任。龚某某承诺积极履行协议约定,今后遵纪守法,保护生态环境,不再参与和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协议生效后,龚某某主动缴纳了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及部分赔偿费用,以实际行动表达悔过之心。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上海三中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到龚某某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在不降低法定责任标准的基础上,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让被告身体力行参与生态保护,更好助力生态环境建设及保护工作。同时,在龚某某劳务履行期间,上海三中院也将定期开展回访,确保协议履行,生态修复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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