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4 17:36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吴斯洁
民法典即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生态文明建设在新发展阶段需要实现新进步。同时,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部署的大背景之下,上海法院积极开展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保护工作。
在此背景下,11月22日,民法典绿色条款实施与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论坛在上海大学举办。
据上海三中院法官丁晓华介绍,从今年1月1日上海法院实施环资审判“三合一”模式以来的数据情况来看,刑事案件最多,收案14件,结案5件,其中以走私废物罪居多,其次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民事案件收案1件,结案1件。
行政案件收案7件,结案6件,绝大多数是环保行政处罚案件,并且是行政二审案件。
上海其他基层法院的环资收案数比例也是如此,刑事案件占较大比重,行政案件其次,民事案件最少。基层法院今年审理的环境民事案件,主要是环境侵权案件以及生态环境磋商达成协议后的司法确认案件。
其中,在各个基层法院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由于集中管辖崇明、青浦、金山三区以外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以及上海海警机关办理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故环资各类案件收案数明显高于其他基层法院。
记者通过上海三中院了解到,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犯罪案件于今年9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10个典型案例”之一。该案由上海崇明法院审理,也是《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出台之后的首例涉及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的案件。
在这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邢某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邢某成非法捕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一条。
上海崇明法院判决邢某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判决邢某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此外,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上海印达公司、被告人应伟达等污染环境案,入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五个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和第十一届长三角地区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某化工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上海市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选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因素客观流动的本质特征,要求我们积极开展跨域司法协作工作,提升环境资源协同保护能力和水平。
今年10月,上海三中院与江苏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浙江杭州中院、嘉兴中院、湖州中院、安徽宣城中院在浙江省湖州市联合签署《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施细则》;上海青浦法院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等示范区法院共同签署《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及《跨域专业法官会议实施方案》。
在促进长江口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上海崇明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与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共同签订《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
上海金山法院与平湖法院、嘉善法院、海盐法院共同签订《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工作协议》,明确司法协作目标,初步建立跨区域司法执法联动机制。
丁晓华提出了四个方面加强协作的期待:
第一,环资审判的精准发展,离不开法律与环保技术的深度融合。目前,各个法院都在建立环境专家库,并且在庭审中邀请专家鉴定人出庭等。希望在未来,上海各个法院的环境专家库可以实现资源共享,甚至长三角地区法院的各个环境专家都能成立统一的环境专家库,从而实现法律与技术的多层级、多方位、多领域融合。
第二,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多个职能部门在发挥作用。希望未来,公安、海警、检察院、生态环境部门、法院等多个部门能够在多元共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作内容,实现对犯罪的精准打击,实现环境赔偿标准的统一。同时,还要进一步拓展协作方式,在线下协作的基础上,探索线上协作的方式。
第三,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实施,对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出新的挑战。如民法典模式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如何衔接、赔偿标准如何统一、惩罚性赔偿如何确定等。所以,司法机关需要环境审判的理论供给,在未来,希望法院能进一步与高等院校加强理论与司法应用的融合,提升环资审判的专业化水准。
第四,环资审判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生态环境的法治保障,既需要前端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后端的制度跟进。在诉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损害的鉴定评估等都需要制度发挥作用,在诉中,多个监狱的在押犯人如何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在诉后,对裁判方式的执行如何监督,生态修复费用账户如何建立、如何使用等,也需要后端的制度跟进。未来,希望能够获得审判工作前端和后端的制度融合,形成诉讼前后与诉讼本身的有效衔接。
责任编辑:潘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