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6 14:06:04 作者:何易 张文姣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平经他人介绍,招募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彬等人开展非法走私活动。同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平担任管事,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船长,被告人张某彬担任轮机长,共同驾驶“立河X”船自福建省泉州市出发,至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市淡水港,装载原产地为泰国的白砂糖,并采用绕关的方式偷运进境。
2018年5月15日9时许,“立河X”船行驶至上海长兴岛附近水域时,被上海海警查获,三名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涉案货物为符合我国食糖国家标准的精制白砂糖,净重597.23吨,价值1,622,600元。经上海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047,721.2元。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采取绕关入境的方式运输白砂糖,偷逃应缴税款达204万余元,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彬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能积极预缴罚金并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上海三中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