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某某诉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在食品商标中特殊强调含有某种成分但未标注含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案情】

原告(上诉人)於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

201748日,於某某在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尚超市)下属门店购买美赞臣蓝臻幼儿配方奶粉(900g/罐)10罐,共支付价款人民币3,980元。罐体侧面有“乳铁蛋白、DHAMFGM卓智臻选组合”字样及花形组图;背面标注配料:乳糖、全脂乳粉、浓缩乳清蛋白粉、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DHA,来源:金枪鱼)、乳铁蛋白等,但未标注MFGM;营养成分表中亦未标注MFGM的含量。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赞臣公司)是该商品的进口商。於某某认为,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商品强调了有价值、有特性的营养成分MFGM(乳脂球膜),却不标注其添加量和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3,980元,并由两被告共同赔偿货款十倍人民币39,800元。

美赞臣公司辩称:涉案“乳铁蛋白、DHAMFGM卓智臻选组合”表述及图整体系作为商标使用,起到的是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涉案奶粉包装的其他部分并未标注“MFGM”字样,并不构成对这一物质的特殊强调。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均表明,涉案奶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欧尚超市未作答辩。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的事实以及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依法可以主张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当事人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美赞臣公司系该商品的进口商,现於某某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对美赞臣公司关于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及其为不适格主体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商品是否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以及涉案商品是否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商品商标中标注的MFGM是含有蛋白质、脂质等多项物质的混合物,属于乳清蛋白粉里自带的成分,於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商品中单独添加MFGM的情况下,配料中未标注“MFGM”并无不妥,更无须注明含量。涉案商品是进口食品,美赞臣公司提供了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广州市级检验机构出具的多份检验合格报告,均证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的各项国家标准;其提供的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咨询事项的复函》亦印证了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於某某主张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无确凿证据为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要求两被告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於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於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并补充查明以下事实:於某某所购奶粉罐体侧面有一花型图案,花蕾中心以六边蜂窝状排列,一个较大六边形居中、六个较小六边形环绕周围。在大六边形中标注有“卓智臻选组合”字样,上方三个小六边形从左到右依次标注“乳铁蛋白”、“DHA”、“MFGM”字样。具体图案如下: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商标标注内容是否属于食品标签。二、涉案奶粉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涉案奶粉的商标标注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一、  商标标注内容是否属于食品标签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2.2条规定,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均为食品标签。因此,尽管“MFGM”是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也未在涉案奶粉罐体其他部位单独标示,但其仍然属于食品标签的范畴,应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调整。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MFGM作为一种成分物质,被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注册使用,应认为系美赞臣公司对奶粉中含有MFGM这一成分的特殊强调。因此,含有“MFGM”的注册商标属于食品标签,并构成对MFGM这一物质的特殊强调。

二、  涉案奶粉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通则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规定为强制性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均应遵守此项规定。虽美赞臣公司辩称未特殊强调MFGM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但其将MFGM与乳铁蛋白、DHA这两种物质相结合并与“卓智臻选组合”字样相组合,起到了暗示MFGM对婴幼儿智力发育有益的作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6号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因此,涉案奶粉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至于美赞臣公司主张的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表明涉案奶粉标签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相关检测报告未能反映其就涉案奶粉标签所作检测范围是否包含含有“MFGM”的商标。综合美赞臣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在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举报答复书》中明确载明“MFGM”字样和花形图样与其他元素整体仅作为产品商标使用,因此,更加印证了相关检测报告的标签检测范围是否包含“MFGM”商标存在疑问。因美赞臣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之处,二审法院认为,就检测报告的证明力而言,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二审法院对美赞臣公司关于涉案奶粉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不予采信。

三、  涉案奶粉的商标标注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国家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实行强制性管理,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可以借助标签来了解食品名称、原料、保质期等相关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是否购买食品以及购买何种食品作出理性的选择。因此,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最直接的方式。美赞臣公司自述MFGM是广泛存在于人乳和牛乳中难以直接检测的混合物质,且并无任何特殊作用,但仍在涉案奶粉标签中特殊强调含有MFGM并暗示对婴幼儿智力发育有益,已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据此,涉案奶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於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但上诉人於某某请求两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美赞臣公司作为进口商对涉案奶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属明知,而欧尚超市作为零售环节经营者尚不构成明知,故上诉人要求两被上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诉人於某某货款3,980元;三、被上诉人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於某某39,800元。

 

【评析】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101日起施行。这部“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认定。

“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食品安全标准”的外延比“食品安全”更为广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此为食品安全的实质标准。然而,食品安全标准除包含实质标准外,还应当包含形式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还包括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因此,食品标签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判定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应当满足实质标准外,还应当满足形式标准。

本案中,於某某和美赞臣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奶粉标签标注是否存在瑕疵,且该标签标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符合该国家标准的规定。经二审审查,认定美赞臣公司通过注册商标的形式特殊强调了MFGM这一物质,但又未按标准规定标注其含量,属于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此外,美赞臣公司自述MFGM系是广泛存在于人乳和牛乳中难以直接检测的混合物质,且并无任何特殊作用,但其将“MFGM”在注册商标中标注,与相关文字、图样结合暗示该成分对婴幼儿智力发育有益,已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该标签瑕疵既影响食品安全,亦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当予以赔偿。

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食品安全标准”除包含实质安全标准外,还应当包括形式安全标准。我们不仅要重视食品实质安全问题,还应当认识到标签标注违法等问题会对食品成分、食品来源、适用人群等造成影响或危害,进而影响食品安全。本案对涉食品安全案件集中管辖实施以来,集中管辖上下级法院统一裁判思路、明确裁判标准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索引

2017)沪03民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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