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长三角:五个案例告诉你啥是“非设关地走私”,法官详解裁判要旨

啥是“非设关地走私”?71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通报了七起案例,督君挑选了其中五个,详解非设关地走私刑事案件审判情况。

数据显示,上海三中院从20153月开始集中管辖走私刑事案件,至20196月底,共受理非设关地走私刑事案件51件,审结48件。

这些案件呈现“三高”特点:成品油走私占比高,达到90.2%;被告人为船上人员的占比高,达到66.6%,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船员等;被告人坦白比例高,认定具有坦白情节的占91.8%,大多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法官解释说,所谓“非设关地走私”,即采取绕关入境的方式,在沿海地区内海、领海(包括内河入海口)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进行的走私犯罪活动。

案例一 绕关接驳走私柴油

案情简介

201411月,徐某某租用“浙舟渔油18218”号、“海盛油2”号船用于运输走私柴油。同年1226日,徐某某安排邹某某登上“海盛油2”号船,指挥船长及其他船员出海;同时,安排严某某通过电话指示“浙舟渔油18218”号船船长及业务员等人出海。两船分别从长兴岛出发后,各自从一艘外籍油船上非法接驳柴油后返航。

返程中,“浙舟渔油18218”号船被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查获。“海盛油2”号船停靠长兴岛跃进码头时,亦被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邹某某、严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与他人采取绕关的方式走私进口柴油,偷逃国家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裁判要旨

除了主犯,其他参与人员,如船员、司机、“黑引水”、盯梢望风人员等,也应按走私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参与次数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未完成交易仍以走私论处

案情简介

20185月,潘某某租借无认证船籍的“泰旺56”船,担任船长,招募林某某、王某某等人担任船员。523日晚,潘某某、林某某驾驶“泰旺56”船从浙江台州起航,前往我国领海外水域,向一艘不明国籍的船只接驳白糖676吨,526日晚返航至上海三甲港码头卸货,徐某在码头负责过磅称重。

贾某当时明知上述白糖系走私进口货物,仍直接向徐某购买,并在码头接货称量。被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支队查获。

法院认为,潘某某、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他人指使共同采取绕关入境的方式接驳、运输、装卸走私白糖;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走私人通谋,受他人指使在码头称量走私白糖;贾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走私进口的白糖,仍直接向徐某收购,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裁判要旨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成品油、白糖、冷冻肉等,属于间接走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间接走私在交易时被抓获,即使交易尚未完成,只要实施了走私物品非法入境行为,也可认定间接走私的既遂。

案例三 船长走私定为主犯

案情简介

20188月初,林某某接受他人雇佣,担任“粤东莞供0088”船船长,并招募邱某某等人担任该船船员。86日晚,林某某、邱某某共同驾驶经改装的“粤东莞供0088”船从上海崇明出发,于同月8日行驶至我国领海外预定水域,并以预定暗号与停泊在该水域的外国大船接头后,从该船上过驳燃料油。

过驳完毕后,二人通过绕关方式将过驳的燃料油偷运入境,次日在行驶至上海崇明北港水道时,被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海警当场查获。上述被查获的燃料油,经检验,燃料油重量706.382吨,偷逃应缴税额2,036,977.1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采用绕关入境的方式接驳船用燃料油,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成品油走私犯罪团伙中受雇佣的联络员、船长等管理人员,在走私犯罪团伙中起重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案例四 押船人员走私依法追责

案情简介

201854日凌晨,受人雇佣,押船人姜某某、船长陈某某、大副谢某某、轮机长王某某驾驶“浙平机328”船从浙江省宁波市沈家门起航,于当晚到达我国领海外附近水域,与一艘不明国籍的轮船取得联系,从该轮船上过驳了大量成品油。

56日凌晨,姜某某等人驾船驶向长江水道,在上海市崇明堡镇南侧水域向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的“振陵油889”船过驳成品油时被海警支队发现,海警支队当场从两船查获涉案的成品油,并将被告人姜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等人抓获。经上海松江海关计核,上述被查获的成品油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775,425.9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采取绕关入境的方式将境外的船用馏分燃料油运驳入境,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

代表主犯实行盯梢等行为的押船人员,虽然仅从事了与其他普通船员内容相当的劳务性活动,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押船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着较为关键作用的,应依法认定为主犯。

案例五 没收欠款替代船舶

案情简介

20186月初,王某某受他人雇佣出海驳运燃料油,租赁“粤江城渔运89948”号船并担任船长,陆续招募船员后,于同月10日凌晨驾驶该船从福建省福安港口起航,前往我国领海外水域,从一艘不明国籍的船只上接驳燃料油。胡某某、吴某某则受他人指使,上该船押货,并负责向老板汇报、确定接油和卸油地点坐标、与对方船只联系接头、检测油品等事项。

612日晚,在返航中与柳某驾驶“瑞蚨油015”号船过驳涉案燃料油时,被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当场查获,吴某某、王某某、柳某均被抓获,胡某某则趁乱乘坐另一艘前来驳油的小船逃逸。经上网追逃,胡某某于2018911日在江苏省靖江市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柳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绕关入境的方式接驳、运输船用馏分燃料油,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如何处置“瑞蚨油015”号船的问题。经查,该船登记所有人为安徽省安庆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系顾某根挂靠在该司的内河成品油运输船。

201769日,柳某出资72.6万元购买该船,并重新办理了挂靠手续,为其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之一。法院按照其所涉犯罪,以一定比例的金钱没收财物以替代没收该作案工具,判处没收被告人柳某人民币八万元。   

裁判要旨

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船舶和车辆,平时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生活,偶尔作为运输工具参与走私活动,其价值相对于所涉走私犯罪数额来说,明显价值巨大,应当按照其所涉犯罪,以一定比例的金钱没收财物以替代没收该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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