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21:21 | 法治+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1991年出生的秦某,初中没毕业就离开贵州老家,来到浙江台州打工。偶然间在网上看到一则关于“带货”的网络招聘广告,由于刚辞职,急于寻找新的工作,再加上高薪的诱惑,于是秦某通过QQ与对方取得了联系。
去年10月5日,秦某乘坐K739次列车从浙江省杭州市抵达云南省昆明市,在他人(在逃)口头承诺报酬,并负担交通食宿费用的情况下,于同月15日通过吞咽和肛塞的方式在体内藏入装有涉案毒品的椭圆柱状固体55粒。
10月17日,秦某乘坐JD5788次航班从西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飞抵杭州萧山机场,并转乘G1882次列车从杭州东站出发前往西安北站。在列车行驶至长兴站时被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10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秦某从其体内先后排出上述全部毒品。经依法称量和鉴定,上述毒品净重318.89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在54.8%至57.7%不等。
上海铁路中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为获取高额非法报酬,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受他人雇佣、指使,利用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输,数量达318.89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国内时事部编辑)
作者:张文姣 王烨捷
责任编辑:郭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