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走私进口90余吨“洋垃圾”

20190605  09: 上海/广告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

本报记者 王闲乐 通讯员 张文姣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走私废物罪案件,被告人贺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入境,重量达90余吨。上海三中院以走私废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3月至4月,被告人贺某与朱某(另案处理)共谋,在明知涉案塑料盒子、聚丙烯次级膜系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通过外商提供虚假单证,并由外商采用伪装方式装箱,以不具有进口固体废物资质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朱某所在的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以一般贸易的形式予以申报进口。报关费用由被告人贺某以“包干费”形式支付给朱某。

去年5月,贺某被抓获。经查明,涉案的聚丙烯次级膜重67.51公吨,塑料盒子重23.6公吨,均为限制进口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第3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遂对被告人贺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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