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当庭判决一起环境污染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27日,上海三中院当庭判决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何海瑞、被告徐鹏鹏在本市青浦区白鹤镇实施了违法排放危险废液至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染环境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经发布诉前公告敦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该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未获得回复的情况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因紧急处置危险废液所产生的费用人民币4万余元及后续处置费用人民币75万余元。三中院依照法律规定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三组共十份证据,用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三名被告围绕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发表抗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为证明案件事实,经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并经法庭同意,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有关专业问题进行陈述。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案件所涉专业问题,专家辅助人进行了充分的说明,被告亦在法庭允许下就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双方形成有效对抗。最终,经审理,法庭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为发生在本市及长江流域的一起重大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依法审理,对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作用。本案对上海法院开展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探索完善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等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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