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申请人“比智力”、“比速度”

《上海法治报》20181119 A6版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执行局与被申请人“比智力”、“比速度”,成功对相关被控侵权产品,成功实施诉前证据保全。

涉案产品为参加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和印刷机械展览会的大型机械设备。由于申请人难以直接获取相关侵权证据,涉案证据可能会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风险,所以申请人诉前保全的请求十分迫切。上海三中院执行局在收案后,立即启动工作预案,研究部署保全工作。执行人员分头行动,一组人员对产品进行控制,防止涉案产品被毁损,另一组人员则负责和被申请人进行沟通。通过执行法官向被申请人耐心释法明理,并告知相应的权利,被申请人表示理解,并配合法官进行后续工作。

该案执行法官表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导致权利人在举证时存在一定困难,加上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不少证据容易灭失或者被篡改,存在收集固定证据难的问题。所以,保全工作需要与被申请人“比智力”、“比速度”。

上海三中院致力于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保全力度,以“快速+技术”防止侵权证据的销毁或灭失,通过证据保全,及时固定侵权证据,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这也是加大知产司法保护力度,积极破解“举证难”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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