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明知“瓷器”不保价仍下单破损后索赔15万

上海三中院审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海法治报》20181126 A7版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明知顺丰速运对“瓷器”不提供“保价”服务,曹军(化名)还是通过顺丰运送瓷器。在瓷器破损后,曹军将顺丰告上法院。近日,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驳回了曹军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认为曹军要求15万元的赔偿于法无据,判决顺丰公司应按其赔偿规则,即7倍运费赔偿曹军1326元。

顺丰运送瓷器被损坏索赔15

201863日,曹军通过顺丰公司官方客服下单,支付了运费118元和1元的易碎件服务费,将2件瓷器快递到北京某公司。然而,在上述快递到达目的地后,收货方发现其中有1件瓷器破损。

顺丰公司承认是公司在运输途中导致的损毁,并愿意赔偿500元。但是,曹军认为该瓷器实际价值为15万元,不愿接受上述赔偿处理,将顺丰公司告上法院。

经过一审法院查明,顺丰公司不论采用纸质快递单还是电子快递单,在其提供的快递单正面有“价值超过1000元的物品,请如实声明,否则按不超过1000元的物品处理,贵重物品建议保价,详见背面条款”等条款,曹军每年均有在顺丰下单不下100次的经历,今年4月,也曾因与本案类似的情形与顺丰公司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15万赔偿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认为,曹军主张的交寄瓷器价值昂贵,仅有“委托拍卖合同”及网页等为证,难以认定“委托拍卖合同”的标的物即为曹军交寄的物品、两者为同一瓷器;曹军作为顺丰的老客户,有着数百次的下单经历,应十分清楚顺丰公司运输方式存在保价与不保价之分。

对于顺丰公司的赔偿规则,加上其在事发前不久的理赔经历,应该比其他消费者对不保价运输受损赔偿的后果,更了然于心,但曹军在明知相关赔偿规则和风险的情况下,仍未选择保价运输,因此相应的风险后果应由其自负。

综上,曹军要求15万元的赔偿于法无据,难以支持。顺丰公司应按其赔偿规则即7倍运费赔偿曹军损失,并根据曹军购买的易碎件服务费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中院:顺丰7倍运费赔偿1326

曹军认为,自己之所以没有选择保价,是因为顺丰公司曾在一次委托邮寄时,拒绝给瓷器保价,其官方网站上也明确对瓷器等易碎品不提供保价服务。一审判决后,曹军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曹军明知不保价的风险及法律后果,以及古董陶瓷易碎且贵重的性质,完全可以更换快递公司或采取其他更为稳妥的运送方式,但是却仍然选择顺丰公司,是对自身权益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在物品毁损后,将其不选择保价的风险和后果全部转移给承运人,有失公允。

曹军在过去已发生类似瓷器破损的情况下,仍选择顺丰公司并轻信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在托运时,用固定不足的锦盒及防震性欠佳的泡沫纸作为包装,也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上海三中院认为曹军应当对自己的选择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自负相应的合同风险。

阅读次数:8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