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涉及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海浦鹿农家乐专业合作社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案

【要点提示】

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系不服信访处理,其起诉亦涉及信访事项的处理,对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情】

原告:上海浦鹿农家乐专业合作社。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201412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编号为2014-844号告知书,内容为“你单位因要求责令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对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七星村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等单位和个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查,你单位曾向市公安局去信反映上述问题,该局收到后,已按信访程序将该信转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理。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被告不予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为2014-844号告知书之行政行为(即不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之行政行为),判令被告受理原告2014122日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辩称:市公安局以信访答复方式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申国华出具了沪公信[310000140994786]号告知书,将原告向市公安局提出的申请转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理。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市公安局提出的请求事项,市公安局已作信访答复,转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理。原告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因原告的起诉涉及信访事项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111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上海浦鹿农家乐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号:2015)沪三中行初字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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