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依法具有当事人申请履行的职责——范某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要点提示】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必须是依法具有当事人申请履行的职责。

 

【案情】

原告:范某。

被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129日向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委(以下简称“原市建交委”,本市行政机构改革后,其建设行政管理职责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承继,以下简称“市建管委”)举报其工作单位上海美施颐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施公司”)和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公司”)在江西省鄱阳体育公园(又称“鄱阳湖体育中心”)项目设计业务中存在非法转包及使用盗版软件的违法行为,但原市建交委不予理睬。原告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的沪府复字(2014)第9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违背事实和复议程序,且没有保障原告查阅复议材料的权利。原告认为,美施公司、复旦公司的设计资质由市建管委许可管理,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建管委负有查处美施公司、复旦公司在工程设计中非法转包及使用盗版软件非法行为的行政职责。故请求:1、撤销被告市建管委(即原市建交委)对原告作出的书面答复,并判令被告市建管委对原告的举报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2、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被告市建管委辩称:原市建交委所作书面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政府辩称:行政复议过程中市政府通知原告查阅材料,但原告到达查阅地点后拒绝安检,故原告因自身原因没有查阅材料。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129日,范某向原市建交委邮寄举报信,反映其工作的美施公司和复旦公司在鄱阳体育公园设计业务中存在非法转包及使用盗版软件的违法行为。原市建交委收到后经审查,于20141218日向范某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原告反映的盗版软件设计事宜,不属于我委管辖范围,建议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分包事宜建议向工程所在地反映。范某于2014217日以原市建交委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原市建交委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指令原市建交委对其举报进行调查及处理。市政府收到后于2014228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原告补正相关身份资料事项。201435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日向原市建交委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市建管委于同月18日作出《被申请人答复书》。市政府于2014423日作出沪府复字(2014)第9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未告知原告起诉权利和起诉期限,于2014426日送达原告。2015212日,市建管委函复原告,告知原告“你写给建设部的信件转我委收悉,你反映使用盗版软件设计和非法转包事宜,我委已于20131218日给予你答复。……市政府于2014423日驳回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据此我委不再另行答复。”原告遂于20155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市建管委(原市建交委)作为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相关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答复的行政职权。被告市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就申请市建管委履行法定职责所提出的行政复议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市建管委(原市建交委)是否具有对原告投诉的使用盗版软件事项具有查处的监督管理职责?2、被告市建管委(原市建交委)对原告举报的鄱阳体育公园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非法转包事项是否具有查处的监督管理职责?3、原市建交委所作书面答复、被告市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对于上述争议,即市建管委对原告举报事项是否应当履行查处的监督管理职责应依照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认定。

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原市建交委答复原告“你反映的盗版软件设计事宜,不属于我委管辖范围,建议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符合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划分的相应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情形,该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违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这一规定亦区分了资质许可管理与勘察设计管理的不同,即明确了资质许可机关系依照违法行为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对企业的勘察、设计资质进行管理。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告举报的鄱阳体育公园项目位于江西省鄱阳县的事实均无异议,故依照上述规定,对于原告投诉的该工程设计业务中存在非法转包行为的查处事宜,原市建交委书面答复原告建议向工程所在地反映并无不当。原告坚持认为该项目设计活动发生在本市故被告市建管委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诉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市建管委未提交能证明向原告及时送达书面答复的证据,举证上存在瑕疵,但因被告市政府在作出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中已经查明了原市建交委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事实,故该瑕疵不影响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市建管委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本案中,原告因不遵守查阅要求而导致未能查阅材料,原告关于市政府在复议程序中未保障其查阅权的诉辩意见缺乏证据证明。被告市政府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告要求撤销对其投诉所作书面答复、履行调查处理法定职责并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5)沪三中行初字第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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