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信访咨询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陈某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要点提示】

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提交的申请书中并未指向明确的信息载体,应视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咨询。当事人重复信访咨询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因此而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案情】

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陈某于201577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5617日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以及有关复议程序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5724日作出信访答复,建议其按照《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咨询。之后,陈某又围绕上述信访事项再次以信息公开的形式提出申请,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5813日又作出信访答复,告知不再重复处理。20151013日,陈某又以信息公开的形式提出的申请,其申请内容指向“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813日函复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认定陈某系重复信访咨询,按照之前的信访答复作归档处理。陈某认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其20151013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处理职责。

 

【裁判】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于201577日提出的申请虽在形式上名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内容并未指向明确的信息载体,实为陈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的涉及对相关复议行为合法性质疑的咨询。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该申请于同年724日作出信访答复并无不当。之后,陈某又围绕上述信访事项两次以信息公开的形式提出申请。在本案中,陈某起诉的争议已经涉及相关信访事项的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裁定驳回了陈某的起诉。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号:2016)沪03行初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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