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服务保障科创中心建设的路径思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

  要:当前,全球科技竞争和经济发展新趋势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展提出新挑战;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带一路”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展提出新要求;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国际文化大都市以及亚洲太平洋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跻身全球城市行列的目标定位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新使命;知识产权保护内在需求的凸显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展提出新期待;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背景和“合署办公”的运行机制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展提出新任务。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服务保障上海科创中心建设中拥有良好的制度基础,表现在设置了扁平化的审判及行政管理机构;集中了一批公开选任的优秀法官;实行民事、行政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配备辅助查明技术事实的专门人员——技术调查官;积极践行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的司法改革要求。为此,上海知产法院应坚持创新、法治、平衡、开放的理念,贯彻依法裁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比例原则以及专业保障原则,从专业化审判新格局、精心审理各类案件、着力破解举证、赔偿、技术事实认定、执行等难题,充分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以及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等方面构建服务保障科创中心建设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对于专业化审判新格局的构建,课题组提出要形成审判组织、审判机制和诉讼制度、审判队伍、保障支持的全面专业化;破解技术事实查明方面,课题组创新性地提出构建由技术鉴定、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等组成的有机协调的“四位一体”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根据技术鉴定人员、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专家陪审员参与技术事实查明的专业匹配、角色定位确定相应参与技术事实调查工作的方式路径,既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有机协调,共同为法官准确认定技术争议事实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延伸司法职能方面,课题组提出通过设立“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法官工作室”等方式,积极开展上海知产法院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创新园区的合作。

关键词: 新形势  制度基础  服务理念  基本原则  实现路径

成果转化:课题研究成果已经整体转化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已于20156月印发。课题提出的一些创新性举措已经在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例如,“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体系的构建,知产法院已经聘任了首批技术咨询专家,技术调查官的规章制度、选任等工作亦在进行中。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优势,积极回应科技创新集聚区的知识产权需求,共同推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工作,双方已经签订《合作备忘录》,并在张江高新园区内挂牌成立“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法官工作室”。

 

正文:

努力在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走在全国前头,走到世界前列,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上海工作的新要求,是中央综合分析国内外大势、立足我国发展全局、根据上海具体实际,作出的国家战略部署。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新要求,上海市委、市政府于20155月制定了《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其中第18条明确提出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用”。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好知识产权是成就科技创新中心的最大软实力。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法院,如何在上海迈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科创中心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当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践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和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引领者,为科创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重大课题。希望本课题的研究,能够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科创中心建设有所裨益。

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服务保障科创中心面临的新形势

(一)全球科技竞争和经济发展新趋势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展提出新挑战。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世界科技创新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和特征,更富活力的全球创新环境正在形成,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根本利益和国际竞争核心领域。知识产权诉讼的国际化因素不断增多,日益成为跨国知识产权竞争和市场布局的工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需要立足国情、放眼世界,大胆探索,勇于裁判,努力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引领者和主导者,积极助力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   

(二)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带一路”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展提出新要求。深刻认识党中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及加快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发展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完善全面依法治国,以司法改革支持保障全面深化改革,以保护创新激励科技创新,以法院的职能发挥强化推动知识产权保护。

(三)上海城市发展的目标定位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新使命。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国际文化大都市以及亚洲太平洋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跻身全球城市行列,是中央和市委确定的重大目标定位。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好知识产权,是成就创新的最大软实力,也是创新活力激发、维系的最坚实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上海城市发展目标定位相契合,是上海知产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使命和神圣职责。

(四)知识产权保护内在需求的凸显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展提出新期待。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成为国家重大战略,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在坚持遵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同时,更加强调适应国内创新和发展的内在需要,更加强调自主性和自觉性成为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明显特征。知识产权法院需要不断加强审判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切实满足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期待。

(五)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背景和“合署办公”的运行机制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展提出新任务。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中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合署办公”的设立模式和运行机制,是一次全新的探索,也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担负的重要改革任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必须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以开拓创新的勇气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动适应“合署办公”的全新机制,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服务保障科创中心的制度基础

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善,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尤其是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大量涌现。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而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党中央审时度势,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任务。20148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立法的形式宣告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同年116日、1216日、1228日,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机构设置、队伍管理、案件管辖、审判机制等方面,知识产权法院相较于原来的审判庭模式都有较大创新,为服务保障科创中心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第一,设置扁平化的审判及行政管理机构。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全面体现司法改革的精神,机构设置旨在减少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率,凸显扁平化的管理理念,体现了精简、高效的原则。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单独设立,除审判庭和技术调查室、司法警察支队等司法辅助机构外,均只设一个综合行政机构——综合办公室,除承担文秘、档案、财务、机要等传统意义上法院办公室的职责外,还要承担在其他法院由政治部、监察室、研究室、审管办和后勤行政等数个部门分工负责的政工人事、纪检监察、业务调研、新闻宣传、审判管理、后勤服务等全部日常保障职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机构设置不同,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业务独立、行政(党务)合署”。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内设知识产权审判第一庭、知识产权审判第二庭及技术调查室,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党务人事、纪检监察、执行工作、法警事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

第二,集中一批公开选任的优秀法官。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遴选并不是对原中院知识产权庭人员的简单归并,而是面向所在省(直辖市)进行公开遴选,且设定了相对较高的遴选条件,确保知识产权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适应新格局下的审判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担任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的,除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四级高级法官任职资格;具有6年以上相关审判工作经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主持庭审及撰写裁判文书能力。以上海为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除院庭长4名法官外,首批遴选法官10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平均年限8.4年。14名法官中法学博士3名、法学硕士10名;其中2名法官系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法官选任充分体现了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的特点。

第三,实行民事、行政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因此,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件管辖上体现出如下特点:一是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管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管辖可以实现专利、商标权利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诉讼程序和司法标准的无缝对接,避免民事、行政“二元制”造成的程序循环繁冗、诉讼效率不高、司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司法效率的机制问题;二是技术类案件的集中管辖。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看,主要集中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通过对此类案件的集中统一审理,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审理,已成为国际社会发展潮流和通行经验。目前,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统一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即使尚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国家和地区,也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我国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统一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将进一步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接轨。1

第四,配备辅助查明技术事实的专门人员——技术调查官。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提高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的准确高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设立依据和适用范围、身份定位和工作职责等内容。“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查明专业技术事实和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参与案件合议,但对案件裁判无表决权。实践表明,该制度对于弥补法官技术短板、确保技术类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2相较于现有的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等技术事实查明方式,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又一探索,将进一步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作为一项新的机制,充分利用技术调查官的人员优势和制度优势,探索和研究技术类案件的审判规律和更合理化的诉讼规则,是知识产权法院今后需要不断实践和完善的课题。

第五,践行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的司法改革要求。知识产权法院在队伍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知识产权法院的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和书记员。法官选任方面,与普通法院相比,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除确立了较高的遴选标准,还实行法官员额制,严格按照既定员额数量遴选法官。此外,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全部在审判庭从事审判工作,各审判庭不再设立副庭长,从而突出法官和合议庭在审判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理念。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不仅可以为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的制度氛围,还可以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新格局的构建提供专业化的人才资源保障。

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服务保障科创中心的基本思路

(一)审判理念

作为专业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要充分体现专业化审判资源和制度优势,发挥好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作用,应树立与科创中心建设相匹配的审判理念。

第一,坚持创新理念。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必须适应和反映创新的时代精神,准确把握创新的时代脉搏和发展的时代潮流。用新的理念、新的举措、新的方法应对和解决科技创新各阶段、各环节可能产生的新模式、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科技创新的成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保护。以创新精神和务实态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促进创新活力竞相迸发。

第二,坚持法治理念。深刻认识党中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发展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完善全面依法治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充分发挥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过程中应强化法治理念,尊重司法规律,做到“五个注重”,即注重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注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导向和指引功能,注重确保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全面有效实施,注重各类创新主体的平等保护。

第三,坚持开放理念。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世界科技创新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和特征,更富活力的全球创新环境正在形成,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根本利益和国际竞争核心领域。知识产权诉讼的国际化因素不断增多,日益成为跨国知识产权竞争和市场布局的工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改革开放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国际国内联系更加紧密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具有开放的理念,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强化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勇于引领知识产权司法国际潮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我国法院在国际知识产权舞台上的参与权、话语权和主动权。”3与我国国际定位相适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坚持开放的过程中,既要注重学习借鉴国际主流和通行做法,又要注重通过创造性裁判引导国际司法潮流,努力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引领者和主导者,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裁判原则。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严格依法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侵权行为要件、类型,明晰知识产权权利边界。妥善处理法律与技术、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科学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创新裁判方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强化审判监督和指导,积极探索和及时总结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加强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可预期性。

二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树立全球视野,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搞厚此薄彼和差别待遇。强化诉讼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导诉和志愿者服务窗口建设,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依法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的诉讼权利,让每一个创新主体都能依法维权、及时维权、方便维权。注重法律释明,平衡不同创新主体的诉讼能力,对跨国公司、中小微企业以及创新个体的知识产权既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又注重充分调动“草根”创新的活力和积极性。

三是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运用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各种利益平衡机制,统筹兼顾权利人、竞争者以及社会公众对创新的利益诉求。正确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既依法严格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又防止知识产权不适当侵入公共领域;正确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产业发展的关系,既加大保护力度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又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强度,维护产业发展的竞争空间;正确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既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正当主张,又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四是坚持比例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知识产权纠纷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妥善把握优势证据标准,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应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情节、当事人主观状态等相适应,既通过大额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又考虑不同侵权人的性质、作用和主观恶性程度,区分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五是坚持司法便民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完善分类立案材料清单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畅通诉讼渠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运用移动互联网思维,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网上咨询、电子送达,推进在线审判信息平台建设,促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便捷和审判效率提升,打造阳光司法、智能法院。

六是坚持专业保障原则。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的不同特点,探索并完善专利案件、计算机软件案件、垄断案件、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技术合同案件等专项合议庭建设、提高保护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水平。主动适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扩容升级的新形势,顺应涉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发展态势,我们将成立涉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专项合议庭,加强涉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组织保障,科学界定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强度,建立既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要求,又更加符合法治化、国际化要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体系。建立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合作机制与服务平台,积极回应科技创新集聚区的知识产权需求,探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园区法官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在园区的就近、就地预防和解决。

四、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服务保障科创中心的实现路径

(一)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新格局

1、形成专业化的审判组织。一是设置专业化审判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内设知识产权审判第一庭、知识产权审判第二庭(以下分别简称为知产一庭、知产二庭)两个审判庭。在前期对各类案件难度、数量等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案件类型对内设审判庭的案件管辖进行了专业化的分工,即知产一庭主要审理涉及专利、垄断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以及著作权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知产二庭主要审理涉及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以及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二审民事、行政案件。专业化审判庭的设置,有利于提炼、总结类案审判经验、审理规则,实现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二是组成专业化合议庭。在每个审判庭内部,根据不同类型案件建设专业化的合议庭,例如,建设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专利、著作权等专业化合议庭,集中审理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从而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强化专家型法官的培养。三是成立专项合议庭。针对知识产权司法需求比较集中的创新集聚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探索建立相应的专项合议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科技创新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探索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和诉讼制度。一是建立完善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要求,在审判组织运行、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法官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院庭长权力清单、司法责任制以及审判辅助人员职责分工等方面先行先试,做到“三个落实”,即落实院庭长办案规定,强化院庭长法官身份,明确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数量等,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落实合议庭负责制,强化“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切实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法官助理职责,强化辅助审判职能作用发挥,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登记立案制度。为方便当事人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我们制定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登记立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建立了分类立案材料清单制度、一次告知制度、补正材料通知制度以及相应的救济制度等。按照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等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将当事人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予以列明,包括起诉状、诉讼主体证明材料、不同案由纠纷的证据材料等,所列内容详细、清楚,当事人可以根据起诉案件类型对需要提交的材料在清单上进行勾选,一旦材料齐全即可登记立案,从而有效提高当事人立案的便捷度。三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案件审理制度。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技术类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仅在于法律适用,更在于技术特征比对等技术性问题。在以往的审理程序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开进行,往往不利于当事人对于同一个技术争议焦点集中充分地发表意见,也容易导致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的重复,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为此,我们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理制度。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有多个争议焦点的复杂情况,打破固有的全案按照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进行的程序,以每一个争议焦点的审理为一个环节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使当事人陈述事实与辩论观点一气呵成,突出每个争议焦点审理的完整性,增强庭审的针对性,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效率。例如,在原告惠普发展公司诉上海胤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合议庭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极大提高了庭审效率。

3、打造专业化的审判队伍。一是注重培养专家型知名法官。充分发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批研究员等知名法官的示范作用,拓展专家法官的带教机制,设立知名法官工作室,扩大知名法官的辐射效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推荐优秀法官参加出国培训和对外司法交流。争取在较短时间内造就一支既懂技术,又懂法律;既熟谙本土需求,又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法官队伍。二是发挥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作用。明确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和书记员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具体而言,法官助理主要协助法官处理庭审、调查取证、调解、撰写文书等工作中的法律性事务;技术调查官主要协助法官解决案件审理、现场勘验、证据保全等工作中的技术性事务;书记员主要负责庭审记录、文书送达、文书校对等程序性事务,从而体现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共同协助法官处理各项事务性工作的作用。三是加强理论研究和合作交流。鼓励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加强调研,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课题研究,充分发挥法官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优势和司法智慧、首创精神,支持法官参与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学术交流和研讨;与相关科研院校建立人员培训、法律研讨等方面的深度合作,拓宽人才培养路径;在上级法院的支持指导下,积极探索与相关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司法同行建立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机制,为拓宽法官的国际视野提供新的平台和渠道。

4、加强专业化的保障支持。一是探索创新合署办公模式。作为承担司法体制改革先行先试任务的专门法院,围绕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定位,适应合署办公的全新模式,在体制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创新。以扁平、精简、高效为目标,建立一套符合合署办公模式的案件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管理、立审执衔接等制度,为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二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智库建设。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案例库、裁判文书库、技术咨询专家库、法律咨询专家库、陪审员信息库等的建设,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提供资源和知识保障。准确把握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等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规律和裁判标准,制定类型化的案件审理指引,提高案件审理的规范化水平,统一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公平正义。三是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继续加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规律的管理制度建设,借助信息化工作从传统互联网向移动互联网、从信息灌输思维向用户需求思维、从人员集合管理模式向人员分类管理模式、从静态的司法数据向动态的大数据司法的转型,实现法院专业化审判管理、人事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各个应用系统的数据相互之间无缝衔接、深度交互,实现动态、即时管理,确保审判流程的每一个节点、法院管理的每一道程序实时可视、全程留痕,从而保障实现“专业化”发展的目标定位。

(二)精心审理各类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案件

1、精心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加大创新创造成果保护力度。结合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实际和产业政策,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通过科学解释权利要求、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等给予更高的保护强度和更宽的保护范围。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和方法,依法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兼顾公平和效率,妥善处理专利侵权与专利无效的关系,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专利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的,应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审理,有效提高专利侵权案件审判效率。

2、注重对科技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升创新文化软实力。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环境下著作权司法裁判标准,依法严厉惩治对科技类作品的盗版、抄袭行为。积极应对互联网新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有效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各方利益。加大对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动漫、信息网络、文化创意等新兴文化产业和高新科技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力度,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3、加强科技领域商标权司法保护,推动科技创新的品牌战略。依法审理科技领域商标纠纷案件,强化创新主体的商标意识,促进自主品牌的使用,增强创新主体的市场竞争力。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有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边界,促进自主品牌的培育。充分重视商标权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制止“恶意抢注”和“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支持和引导创新主体实施品牌战略。

4、强化技术秘密司法保护,维护合法正当的创新秩序。严厉制裁窃取和非法披露、使用他人技术秘密行为,保护创新主体合法的技术秘密权益。健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机制,防止滥用诉讼程序恶意获取他人技术秘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妥善处理保护技术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禁止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企业与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

5、依法制止科技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基本准则,有效遏制科技领域阻碍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积极稳妥审理科技领域垄断纠纷案件,坚决遏制垄断行为,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分割,维护公平竞争,为创新主体创造自由宽松的创业和发展环境。

6、妥善处理科技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促进科技成果的开发和转化。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确认定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注重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制裁违约行为,促进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依法审理技术成果权属、奖励和报酬纠纷,准确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界限,依法维护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与发明人事先约定的科技成果分配方式和数额,既积极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又依法保障发明人获得合理奖励和报酬,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7、切实发挥科技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职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充分发挥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职能,加强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推动制约创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清理、修订和废止。加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受理和审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积极作为。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发挥行政领导在依法行政、行政协调中的积极作用。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平台,及时通报科技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相关情况,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

(三)着力破解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难题

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是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础,审理方式是否适合知识产权非物质性的特征,保护力度是否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胜诉权益是否能得到及时兑现,直接影响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创造动力。为此,知识产权审判应着力破解影响创新创造成果的四项难题。

1、着力破解举证难题。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证据较难获取和固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知识产权纠纷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运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证明标准等规则,加大释明力度,强化当事人举证。具体而言,一是证据披露规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法院基于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侵权人提交相关的财务资料,以查明商品销量或者获利情况。二是举证妨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若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当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控侵权人负有披露义务,应当披露涉及被控侵权人获利状况的证据,但被控侵权人通过积极行为或者消极行为不履行披露义务,或者故意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证据的,法院可以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推定。三是优势证据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并不要求证据绝对精确,只要权利人或者侵权人提交的证据达到了证据优势的程度,法院即可以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此外,还需注重发挥证据保全措施的功能作用,及时固定证据。对于抗拒证据保全、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隐匿证据、提交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的,应给予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着力破解技术事实认定难题。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等案件大多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认定,为增强法官对技术事实认定的客观、准确和高效,切实解决技术事实认定难题,我们提出建立由技术鉴定、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等组成的有机协调的“四位一体”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根据技术鉴定人员、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专家陪审员参与技术事实查明的专业匹配、角色定位确定相应参与技术事实调查工作的方式路径,既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有机协调,共同为法官准确认定技术争议事实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一方面,四者彼此独立、不可替代。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技术事实复杂多样,有的事实必须借助专门的仪器或者设备进行检测、分析,例如,被控侵权产品的化学成分;有的事实仅通过专家自身的知识、经验、技能就可以进行解释和说明;有的事实可能较为疑难复杂,涉及行业前沿的尖端技术问题,要求专家具有较高的知识储备等等。因此,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所要完成的技术事实调查任务可以相互区分,彼此独立完成各自领域的调查事项。具体而言,技术调查官主要负责解决较为常见的普通技术问题;技术咨询、专家陪审主要侧重于凭借专家自身知识即可解决的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技术鉴定主要侧重于查明需要借助设备、仪器等检测、分析、比对才能解决的疑难技术问题。当然,强调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彼此独立,并不意味着在具体案件中四者必然同时存在。法官应当根据案件技术事实调查的需要,首先借助技术调查官完成技术调查工作,如果技术调查官无法完成,则可以依次通过技术咨询、专家陪审以及技术鉴定的方式查明案件技术事实。出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的考虑,四种技术调查方式在适用上存在递进式的先后顺序。只有穷尽其它调查方法仍然难以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时,才需要委托技术鉴定。另一方面,四者相互配合、有机协调。技术调查官可以成为法官与技术咨询专家、专家陪审员、技术鉴定人之间沟通协调的桥梁,将晦涩难懂的技术语言转化成法官可以理解的术语,同时经过技术调查官的过滤、检验,可以极大地提高案件技术事实调查的效率。对于技术调查官提供的意见,专家陪审员等亦可以进行校准和验证,防止技术调查官因自身经历、专业背景可能产生的技术偏差,提高技术审查意见的准确性。

3、着力破解赔偿难题。知识产权是重要市场要素和市场资源,市场是知识产权价值的最佳判断者,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在市场中才能得到充分实现,侵权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反映和实现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通过运用证据规则,引导权利人选择依据损失确定损害赔偿的方式,最大限度呈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对恶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

4、着力破解执行难题。完善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机制,实现执行公正和执行效率的统一;充分发挥“合署办公”的体制优势,探索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执行机制,加强执行与审判的联动,提高诉讼保全裁定的执行效率和准确性,完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执行方式,充分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利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和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强化对不履行、逃避履行知识产权生效判决、裁定等失信行为的惩戒。

(四)健全充分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的机制

1、完善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结合科技创新的特点和实际,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专家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科技领域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进一步完善和解、调解等非诉解决纠纷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从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用出发,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促进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探索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将案件委托给相关行业协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与调解,体现纠纷解决的高效性。

2、健全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利用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平台,与上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与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相适应、相配套、相衔接的审判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有效对接,形成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服务组织、行业协会等的沟通,及时掌握科技创新领域的新动态、新问题,积极回应创新主体对司法保护的新需求、新期待。

3、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工作机制。加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宣传,适时发布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探索建立与兄弟法院联合发布机制,促进区域协同创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特邀咨询员、行业协会和科技企业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等广泛参与新闻发布会、案件庭审观摩、公众开放日等活动,继续推进庭审直播、文书上网工作,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五)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

1、注重发挥立法建议职能。密切关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科技创新领域成熟可行的司法经验,向立法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推动保护创新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2、注重发挥司法建议和工作预警职能。高度重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和制约科技创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加强对关键技术领域科技创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态势分析,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和工作预警,积极为政府决策、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以及企业走出去建言献策。

3、注重发挥司法经验的溢出效应。知识产权法官特别是资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对创新主体极具价值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知识产权法院在服务保障科创中心建设过程中需要着力发挥司法经验的溢出效应,通过开展法官进园区活动,不定期组织资深法官到科技创新园区、行业协会开展讲座、培训,提高创新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目前, 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优势,积极回应科技创新集聚区的知识产权需求,共同推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工作,双方已经签订《合作备忘录》,本着“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推进”的原则,共同探索科技创新园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机制,加快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推进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此基础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法官工作室”,发挥知名专家法官的品牌效应,组成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同志为代表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优秀法官团队,深入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22园)开展以案说法,释法解惑,提供法律咨询等实践活动,推动提升园区的创新创造活力。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服务保障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良好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结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认识国际经济竞争更加突出地体现为科技创新竞争的新形势,深刻认识我国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常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和战略资源的新地位,深刻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科技创新的新使命,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准确把握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意义和目标任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当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践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和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引领者。

二、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全面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增强创新思维、前瞻意识和全球视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挥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审判资源和制度优势。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要素高度集聚、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持续涌现。发挥行政、民事案件“二合一”审判优势,审理好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严格行政、民事交叉案件诉讼中止的适用,探索同步审理机制。在涉及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行政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切实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效果。

三、坚持依法裁判原则。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严格依法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侵权行为要件、类型,明晰知识产权权利边界。妥善处理法律与技术、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科学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创新裁判方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强化审判监督和指导,积极探索和及时总结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加强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可预期性。

四、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树立全球视野,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搞厚此薄彼和差别待遇。强化诉讼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导诉和志愿者服务窗口建设,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依法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的诉讼权利,让每一个创新主体都能依法维权、及时维权、方便维权。注重法律释明,平衡不同创新主体的诉讼能力,对跨国公司、中小微企业以及创新个体的知识产权既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又注重充分调动“草根”创新的活力和积极性。

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运用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各种利益平衡机制,统筹兼顾权利人、竞争者以及社会公众对创新的利益诉求。正确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既依法严格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又防止知识产权不适当侵入公共领域。正确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产业发展的关系,既加大保护力度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又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强度,维护产业发展的竞争空间。正确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既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正当主张,又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六、坚持比例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知识产权纠纷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妥善把握优势证据标准,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应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情节、当事人主观状态等相适应,既通过大额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又考虑不同侵权人的性质、作用和主观恶性程度,区分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七、坚持司法便民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完善分类立案材料清单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畅通诉讼渠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运用移动互联网思维,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网上咨询、电子送达,推进在线审判信息平台建设,促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便捷和审判效率提升,打造阳光司法、智能法院。

八、坚持专业保障原则。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的不同特点,探索并完善专利案件、计算机软件案件、垄断案件、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技术合同案件等专项合议庭建设、提高保护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水平;主动适应自贸试验区扩容升级新形势,顺应涉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发展态势,成立涉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专项合议庭,加强涉自贸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组织保障。建立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合作机制与服务平台,积极回应科技创新集聚区的知识产权需求,探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园区法官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在园区的就近、就地预防和解决。

九、构建四位一体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准确查明专业技术事实。建立由技术鉴定、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等组成的有机协调的四位一体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明确技术鉴定人员、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专家陪审员等参与技术事实查明的专业匹配、角色定位和方式路径,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客观、准确和高效。

十、完善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结合科技创新的特点和实际,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专家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科技领域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进一步完善和解、调解等非诉解决纠纷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从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用出发,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促进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探索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将案件委托给相关行业协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与调解。积极探索建立对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机制。

十一、精心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加大创新创造成果保护力度。结合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实际和产业政策,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通过科学解释权利要求、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等给予更高的保护强度和更宽的保护范围。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和方法,依法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兼顾公平和效率,妥善处理专利侵权与专利无效的关系,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专利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的,应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审理,有效提高专利侵权案件审判效率。

十二、注重对科技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升创新文化软实力。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环境下著作权司法裁判标准,依法严厉惩治对科技类作品的盗版、抄袭行为。积极应对互联网新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有效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各方利益。加大对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动漫、信息网络、文化创意等新兴文化产业和高新科技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力度,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科技领域商标权司法保护,推动科技创新的品牌战略。依法审理科技领域商标纠纷案件,强化创新主体的商标意识,促进自主品牌的使用,增强创新主体的市场竞争力。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有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边界,促进自主品牌的培育。充分重视商标权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制止“恶意抢注”和“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支持和引导创新主体实施品牌战略。

十四、强化技术秘密司法保护,维护合法正当的创新秩序。严厉制裁窃取和非法披露、使用他人技术秘密行为,保护创新主体合法的技术秘密权益。健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机制,防止滥用诉讼程序恶意获取他人技术秘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妥善处理保护技术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禁止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企业与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

十五、依法制止科技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基本准则,有效遏制科技领域阻碍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积极稳妥审理科技领域垄断纠纷案件,坚决遏制垄断行为,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分割,维护公平竞争,为创新主体创造自由宽松的创业和发展环境。

十六、妥善处理科技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促进科技成果的开发和转化。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确认定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注重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制裁违约行为,促进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依法审理技术成果权属、奖励和报酬纠纷,准确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界限,依法维护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与发明人事先约定的科技成果分配方式和数额,既积极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又依法保障发明人获得合理奖励和报酬,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十七、积极发挥行为保全措施的功能作用,避免造成权利人难以弥补的损失。注重发挥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按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适用行为保全措施。对于经初步审查可能涉嫌侵权的,先行发布行为保全禁令,避免难以弥补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强化对行为保全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审查,准确把握行为保全措施适用的条件和程序,防止申请人滥用行为保全。

十八、加大科技领域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充分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充分反映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综合运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证明标准等证据规则,加大释明力度,强化当事人举证,推动并引导当事人在提交证据、质证以及庭审中最大限度呈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切实解决举证难和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对恶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加大对诉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抗拒证据保全、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隐匿证据、提交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依法加以制裁,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

十九、切实发挥科技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职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充分发挥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职能,加强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推动制约创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清理、修订和废止。加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受理和审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积极作为。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发挥行政领导在依法行政、行政协调中的积极作用。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平台,及时通报科技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相关情况,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

二十、健全科技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执行机制,创新执行方法,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实现。对于和解、调解的案件,应促成当事人即时履行。依托执行工作网络,不断完善委托执行等措施,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切实执行。完善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机制,实现执行公正和执行效率的统一。探索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执行机制,加强执行与审判的联动,提高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效率和准确性,完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执行方式,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利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不履行、逃避履行知识产权生效判决、裁定等失信行为的惩戒。

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工作,营造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宣传,适时发布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探索建立与兄弟法院联合发布机制,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利用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APP)等新媒体,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特邀咨询员、行业协会和科技企业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等参加新闻发布会、案件庭审观摩、公众开放日等活动。继续推进庭审直播、文书上网工作,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十二、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促进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完善和管理水平提升。密切关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科技创新领域成熟可行的司法经验,向立法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推动保护创新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高度重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和制约科技创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加强对关键技术领域科技创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态势分析,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和工作预警,积极为政府决策、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以及企业“走出去”建言献策。开展资深法官进园区活动,不定期组织资深法官到科技创新园区、行业协会开展讲座和培训,提高创新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

二十三、注重全球视野和世界眼光,增强服务保障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国际影响力。适应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创新人才全球流动、涉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的实际和需要,妥善审理涉外定牌加工、平行进口、货物转运、人才流动等产生的侵害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以及标准必要专利、职务发明权属、奖励报酬等纠纷,根据知识产权独立性、地域性等基本原理,基于我国国情和案件特点,大胆探索,勇于裁判,努力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引领者和主导者。依托“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进一步畅通对外合作交流渠道,学习借鉴域外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传递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动态,增强服务保障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国际影响力。

二十四、建立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充分利用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平台,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与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相适应、相配套、相衔接的审判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有效对接,形成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服务组织、行业协会等的沟通,及时掌握科技创新领域的新动态、新问题,积极回应创新主体对司法保护的新需求、新期待。

二十五、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确保司法公正。以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法官维护公平正义能力,坚守法治,秉公执法,从实体、程序和实效上充分体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能力,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培训与研讨,不断适应科技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努力培养一支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专家型、复合型法官队伍。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法官新媒体时代的沟通能力,善于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积极传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好声音和正能量。

二十六、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服务保障举措落实落地发挥实效。把服务保障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大局,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核心任务和重要职责,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服务保障举措落实落地,发挥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跟踪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推动解决。适时评估各项服务保障举措的推进情况和实际效果,作为各责任部门工作业绩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 课题组主持人黎淑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课题组成员刘军华、陈惠珍、吴登楼、凌宗亮、陶冠东。

1 吴偕林:“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载《求是》2015年第11期。

2 黄晓云:“在创新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谈知识产权法院”,载《中国审判》2014年第12期。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在2014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7/id/1333754.shtml20158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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