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某某不予减刑案

 

(一)基本案情

罪犯韩某某,因犯受贿罪于201112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向上海三中院(铁路中院)提出减刑建议。三中院(铁路中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罪犯服刑场所和通过互联网向社会进行了公示,经公示得知,韩某某还涉及其他案件,遂开展调查。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某某在狱内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表扬6次、记功3次等奖励。另查明,2010129日晚,罪犯韩某某驾驶警车,行使至外环线近江杨北路出口时,车内被点火燃烧,韩某某与随行的特定关系人王某某均被烧伤。公安消防勘查认定,系车内人为火种点燃可燃物并扩大成灾。经司法鉴定,王某某构成重伤,韩某某构成轻微伤。警车物损价值人民币60995元,该案目前仍未结案。

(二)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减刑条件,除应当审查其在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相关因素。罪犯韩某某是 1.29放火案件的涉案人,该案公安机关至今未予结案,该案的发生,罪犯韩某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会影响尚未消除。因此,罪犯韩某某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本院首起裁定不予减刑的案件。审理程序规范严谨,实体标准把握准确。该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该案开庭邀请人大代表和组织罪犯旁听,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网公开展示,上海法治报记者对本案予以了长篇报道,狱内外反响强烈。该案是贯彻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和最高院五个一律的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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