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优化学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返还财物一案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上海华优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优公司)因要求返还财物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1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0614,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专局)接到举报,反映华优公司涉嫌销售假冒茅台酒,市酒专局于同日立案并作出先行登记保存,对华优公司的合计895瓶酒予以保存。不久后,浦东公安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对该案的立案侦查,市酒专局在收到浦东公安的退回案件,未办理任何手续对涉案酒予以保存。

后市酒专局对华优公司进行调查询问、事先告知等程序,于201326日对华优公司作出没收涉案酒的行政处罚决定。华优公司不服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市酒专局的保存行为违法,长宁区法院确实作出确认市酒专局保存涉案酒行为违法的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另外,华优公司因不服市酒专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长宁区法院予以确认并作出撤销该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市酒专局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411月,华优公司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酒专局返还涉案酒。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浦东公安将案件退回被上诉人市酒专局后至上诉人华优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返还财物之诉,市酒专局就涉案酒所作相关行政行为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期间,第一个期间,涉及201245日至201326日未办理任何手续保存涉案酒的行政行为,对此华优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第二个期间,涉及201326日作出没收涉案酒的行政处罚决定,直至被诉至长宁区法院;第三个期间,涉及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第四个期间,涉及2014214日作出没收涉案酒的行政处罚决定,直至本案诉讼。

上述过程证明,涉案酒895瓶一直处于市酒专局的相应行政程序之中。从以上事实来看,第一期间的行政行为虽被判决确认违法,但又被第二、第三、第四期间的行政行为所覆盖。本案中,由于市酒专局坚持要作出没收涉案酒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行政争议处于诉讼过程之中,涉案酒能否返还上诉人,关键取决于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

因此,上诉人仅以201245日至201326日未办理任何手续保存涉案酒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及201326日第212013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为由,主张返还涉案酒895瓶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难以支持。故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我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虽是二审维持案件,但在维持理由上对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就涉案酒所作相关行政行为的过程分为四个期间、各连续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法律效力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阐明了涉案酒能否返还的关键在于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

阅读次数:1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