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因不服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系争房地产权证,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20141229日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核发系争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复函》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裁判结果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关键在于,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向上海汇成房产经营公司核发系争房地产权证是否属于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具有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作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本案中,当事人庭审举证质证表明,上海汇成房产经营公司通过徐汇区法院的拍卖取得相应权利,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根据徐汇区法院的民事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核发了系争房地产权证,属于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实施的行为,该行为并非行政机关根据自主意志作出,且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过程中,不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进行实体审查。

被告在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调取证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被告从执法统一角度对《复函》加以引用并不违反行政法治原则,与原告诉称中援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规定并不相悖。被告据此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于法有据。

故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三中院作为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行政首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案庭审中在法庭调查前首次从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诉讼各方当事人的诚信诉讼以及维护法庭秩序三方面进行法律释明,增强了行政案件审判的透明性、公正性、严肃性。同时本案在判决中对被告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并当庭进行判后法律释明,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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