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字上做文章 “特”字上下功夫 ——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一年来工作述评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1215日 4版 深改组@法院特别报道之四

 

   为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消除诉讼“主客场”现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

 

  2014年年末,距四中全会闭幕不到两个月时间,我国首批两家跨区划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

 

  自诞生之日起,司法权“去地方化”“精简、专业、扁平”“可复制、可推广”等司法改革印记,就深深地烙在了跨区划法院的身上。

 

  面对历史使命,唯有勇于担当。一年来,上海三中院和北京四中院全面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具体部署,以敢为天下先的气魄,瞄准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着力在“跨”字上做文章、在“特”字上下功夫,形成了跨区划法院改革发展的崭新理念。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去地方化”迈出坚实一步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一重大理论表述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点和根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法院审判权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各级法院并非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其司法权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

 

  但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立,由同级政府给予人财物保障。在这种体制下,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严重背离了司法中央事权的本质属性,造成了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论断正本清源,对跨区划法院当下及长远发展均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设立跨区划法院将消除法院的地方化色彩,净化司法环境,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和法制统一,真正还原审判权作为中央事权的特质。

 

  还原看似本色回归,实际是对传统体制的挑战。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说到底就是对司法权进行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各方利益的调整,触动各方敏感的神经。

 

  上海三中院和北京四中院面对挑战不退缩,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党委的支持下,依托两地铁路法院开门面,以改革创新为发展动力,充分发挥跨区划法院职能作用,一手抓执法办案,一手促改革发展,在开局之年交出了一份耀眼的“周岁”答卷。

 

  截至今年12月1日,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71件,共审执结994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6.69%,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裁定再审率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率均为零;北京四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577件,其中行政案件1107件,占70.2%,共审结各类案件1161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27%。

 

  勇当改革样板——

 

  新开门面创造可推广经验

 

  作为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在向外跨出坚实一步,冲破司法“地方化”壁垒后,跨区划法院眼睛向内,立足于司法权的科学运行,在机构设置、法官配备、人员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各项改革措施,努力成为各级法院司法改革的标杆和样板,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供可持续、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上海三中院以“跨地区”、“易受地方因素影响”和“重大”三要素作为案件管辖的判断标准,形成跨区划法院案件管辖体系;建立院庭长常态化办案机制,明确院庭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并提出了办案数量要求;坚持司法改革与信息化建设的深度融合,全面建立网站、微博、微信等公开平台,方便群众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创新诉讼释明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规则,平衡行政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促进诉讼规范和服判息诉。

 

  北京四中院构建以审判委员会、法官管理委员会、司法服务办公室、综合行政办公室为依托的四大管理平台,实行扁平化管理;明确院庭长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充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的审判优势;建立审判责任认定查究、申辩公示机制,确保权责明晰、责权统一;首批入额法官法龄均在十年以上,包括全国模范法官、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等优秀人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从案件受理数量来看,跨区划法院在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效果。他同时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跨行政区划法院“跨得不够”,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

 

  据了解,由于缺少法律授权等原因,跨行政区划设立法院尚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推开。但改革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而深化。只有坚持改革,深化改革,才能完成这一跨越性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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