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铁路中院)运用公平合理原则判决一起人身伤害案件

近日,三中院(铁路中院)民庭对一起发生在地铁站内的案件运用民法“公平合理原则”判决碰撞双方平均分摊损失。地铁四号线晚高峰时段,乘客朱某在延安西路站登乘时,与步出车厢下车的郑某无意间发生碰撞致郑某倒地受伤。经华山医院诊断,郑某左足234跖骨基底部骨折,各项损失共计14,666.80元。对于郑某伤情,朱某虽承认发生过碰撞,但认为自己并无侵权行为,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三中院(铁路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但对于此类日常生活中因正常运动状态下运动轨迹交叉而偶然触发的意外伤害,依照民法中的“公平合理”原则,造成伤害结果的各方应当分摊损失。据此,判决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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