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受理首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

日前,三中院在调整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后受理首起侵犯知识产权二审案件。吴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闵行区法院以(2015)闵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吴某不服,遂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根据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上海海关联合印发的《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跨地区”刑事案件,包括: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以及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2.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提办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3.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事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立案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上海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二审案件,自2015826起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阅读次数: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