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庭依法及时制裁一当事人的逾期举证行为

 

    近期,铁路中院民庭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告无正当理由造成逾期举证,合议庭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进行训诫,并责令其具结悔过。被告某建筑股份公司为上市央企,20095月与原告福建省安溪某工程公司就沪杭客运专线迁改工程签订《合作协议书》。工程实际结算审定后,被告不通知原告结账也不支付所欠款项,致使原告利益受损,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本案涉案标的额高达6600万元,系最高法院新近调整高中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后,本院受理的首起大标的额民商事案件。受理该案后,合议庭根据市高院对大标的额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要求及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届满后,审慎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质证意见及对案件处理的想法,为本案审理做好充分准备。证据交换后,被告又向法庭提交两组共89份证据,拟证明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且相关工程实际已由第三人完成,被告已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逾期举证提出异议。经审查,被告确因无正当理由造成逾期举证,合议庭遂作出上述措施,被告已向法庭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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