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中院针对铁路建设企业管理漏洞发出司法建议 当事人及时反馈落实改进

铁路中院民庭在审理一起当事人分属湖南、江苏两省的跨行政区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现,被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管理、印章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导致经营风险增加,较易产生纠纷。针对这一情况, 78,该院以沪铁中法建[2015]1号《司法建议书》的形式提出两点司法建议:一是规范合同的制作。同一标的的合同应当制作同一编号的合同,签约主体亦须合法,以避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异议。二是加强合同的审查。签约前,须对签约方的资质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核;签约后,须对签约方的履约情况进行合规性检查。713,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来反馈意见,对法院对其管理薄弱环节提出建议表示感谢,并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措施:一是加强相关人员特别是合同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二是进一步规范合同的制作,并加强合同检查,防止已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三是进一步加强合同审理力度,全面审核合同的合法性,高度重视合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

(民庭 李伟林  张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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