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首次受理13起涉海关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案件

日前,三中院立案庭收到13起要求确认上海海关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为违法的起诉材料,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03,其与案外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舜天公司为其代理进口商务车。2013上海海关因舜天公司未缴纳税费,直接拍卖、变卖原告进口的13辆商务车,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并将抵扣税费后的剩余款项转至案外人。原告认为,上海海关未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直接采取变卖货物方式抵缴税款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进出口税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就13个报关单下应税货物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其赔偿购车款、税款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万余元。此批案件系三中院首次收到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案件,起诉材料多且复杂,该院立案庭从容应对,仅用半天时间就完成该批案件的立案工作。

(立案庭 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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