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上海司法体制改革系列报道之三--跨区划审判,为构建特殊诉讼格局“探路”

20150427  头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法治报记者 刘海

  “咚——”

  325日,我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敲响“第一槌”,院长吴偕林作为审判长当庭执槌判决一起“民告官”案;

  而在此前的210日,也具有跨行政区划性质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新成立后不久开庭审理了“第一案”。院长吴在存身披法袍,敲响“首槌”。

  就这样,我国一南一北,两家都贴有“跨行政区划”标签的法院先后“开张”,引来世人注目。

  世人之所以注目,是因为这两家法院肩负着突破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的任务,通过审理各类跨区划案件,鼓励公平竞争,破除地方保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从而为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创造可复制、可借鉴的有益经验。

  今天,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走到了新的“起点”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社会交出了他们成立四个月以来的“成绩单”。记者发现,这份“成绩单”掂在手里,让人感觉沉甸甸的。

 

  院庭长身披法袍办案

  从签发文书到坐上法庭的转型

  上海三中院审理第一起“民告官”案件的原告方是一家物业公司,该公司因为不服上海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而将市政府告上法庭。

  三中院从这一个案件开始,就力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且将之作为常态化。“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落实 《行政诉讼法》 相关规定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传统 ‘民告官’案件诉讼心理不平衡的有效措施”,三中院院长、该案审判长吴偕林说,“三中院作为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法院,理应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走在前列,先行先试。”

   法院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制度,在送达应诉通知的同时,向行政机关送达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函》。

建议函发出后,获得了行政机关的积极反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主动提出应当配合三中院工作,做好出庭应诉的表率,在第一时间确认了该办副主任刘平出庭应诉。

 在这一起案件中,另一个亮点是院长吴偕林身披法袍亲自出庭办案,并担任该案的审判长。今后,院庭长办案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样,也将常态化。

 根据上海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上海将削减庭长和院长的行政性权力,加大专业活动的权重,让审判能力较强的院长和庭长直接进入办案第一线。

 据记者调查,以前,包括上海二中院在内的上海部分法院也要求院庭长必须要办案,并纳入工作考核。

 三中院认为,“让院庭长实现从原先事后签发文书到坐上法庭的转型,有利于打破以往优秀法官提任领导后不办案的局面,有利于形成院庭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

 目前,法院制定了院庭长办案的约束机制,明确院庭长办案的数量,明确重大案件由院庭长带头主持办理的基本要求。

 

  白纸上画出最美图画

  先行先试“破冰探路”,探索司改经验

 无论是市三中院,还是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两家司法机关新成立才4个月,如同一张白纸。万事开头难,他们不但要解决基础建设问题、机制建设问题和人员融合问题,还要承担试点法院先行先试的责任,从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体制改革经验。

 但是,难归难,他们也有自己的优势,那就是在一张白纸上能画出最美的图画,许多好的想法一经集中讨论,就马上推出来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

 在落实办案责任方面,三中院在合议庭负责制上作出了探索,合议庭成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而不仅仅是台上坐一坐,实时进行评议,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并在此基础上集体作出裁判结果,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签发裁判文书。

 吴偕林说,这也将成为今后合议庭办案的基本模式,除了必须要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少数案件以外,合议庭有权作出案件处理决定。

 和三中院同一天成立的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制度设计、法律监督和案件办理上也在寻求突破。

 三分院检察长陆建强说,在办案力量尚未实质增加的情况下,这家检察院办理了一批新增管辖的海关案件。

 除此之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三分院针对某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向该执法机关制发 《检察建议书》,引起该执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被采纳。

 在民事案件受理、提请抗诉方面,陆建强说,三分院也有了突破,他们办理了首起当事人不服某法院民事调解申请监督的案件,并依法对这起申请监督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另外还审结一件民事监督案件,经检委会讨论,该院决定将此案向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在办理跨行政区划案件上,陆建强向记者透露,三分院也正在“破冰前行”。该院根据上级院指定管辖的跨行政区划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根据交办的线索开展查案工作。

  跨出历史性的一步

  跨行政区划案件审理,正从理论到实践

 上海三中院和三分院作为我国首批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方面,民众给予了很高的期望。因为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影响司法独立。

 最高法院机关报 《人民法院报》 撰文说:“当前,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许多案情重大、复杂,有的地方部门或领导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

 那么,作为新诞生的司法机关,上海三中院和三分院能否办理跨省递交的诉状,特别是民事、行政诉状?

 三中院透露,该院挂牌后不久,确实收到了一些来自外省市的当事人到该院递交的行政诉状,但是按照现行管辖范围,上海三中院还无法受理外省市当事人诉外省市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该院向当事人作了法律解释工作,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

 吴偕林说:“在试点阶段,我们三中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是由上海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指导意见指定的,我们必须依法受理案件,不能突破这个规定,将来是否突破,要看法律有无新的规定和上级法院的决定。”

 目前仅上海铁路中院跨省管辖至江苏、浙江、安徽境内铁路运营区域和相关领域发生的涉铁路的刑事、民事案件。而上海铁路中院目前和上海三中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合署办公。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曾多次提到,“设立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就是要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而最高法院的思路,就是利用铁路法院这个已经具有跨行政区划的审判机构,来完成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案件的制度设计。”这个构想已经在最高法院发布的“四五改革纲要”中体现。

 针对案件管辖,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上海三中院和三分院依然有所作为,他们在制度设计、理论研究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三中院院长吴偕林说:“上海法院将继续探索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在跨地区重大案件管辖方面跨出更大步子。我们将着力构建更加严格的公正司法机制,更加科学的法律适用统一机制,更加便捷的诉讼便民机制,强化跨区划法院促进司法公正、公信的设立目的,也避免因跨区划而出现不便民问题。”

 跨地区重大案件的公正审理如何有程序保障,三中院其实已经作出了探索,行政案件的法律释明就是很好创新,庭前、庭后释明各有侧重,目的就是让诉讼双方更好信服法院的裁判。

 在检察工作方面,陆建强说,目前关于三分院案件管辖的建议意见,市检察院已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几次研讨,并初步征求了市高院、市公安局的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再作进一步完善修改后,将提交市委政法委协调公、检、法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形成明确具体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职能管辖的上海模式,达到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先行先试的试点效果。

 陆建强透露,三分院目前已启动一批支撑探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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