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成立后首次开庭审案

 

2015-03-26  来源:青年报  作者:卢燕

  昨天,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法定代理人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理人分别坐在原被告席上,展开法庭辩论。2个小时的庭审当中,双方唇枪舌剑,火药味十足。据了解,这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自成立以来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青年报记者卢燕

  行政复议申请被驳 企业不服

  原告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诉称,本市龙吴路沙家浜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为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原告为该地块合作开发权利人及该地块在建工程所有权权利人。200319日,徐汇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该地块建设用地许可证过户至上海汇成房产经营公司。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03123日根据法院协助执行要求,作出变更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原告发现汇成公司取得系争土地房地产权证并开发该地块,于20141223日向被告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系争土地权证。被告于20141229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代表上海市政府出席本次庭审的是上海法制办副主任刘平。法庭上,被告市政府辩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为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发系争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原告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故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受理决定依法有据

  法庭归纳了案件三个争议焦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局核发系争房地产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被告上海市政府取证过程是否合法;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昨天的庭审由三中院院长吴偕林担任审判长,并与副院长璩富荣和行政庭庭长张文忠组成合议庭。短暂休庭后,合议庭当庭宣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庭从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行政程序、认定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理,合议庭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行政复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局核发系争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被告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有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合议庭经认真合议评议,依法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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