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第一审”透露四大信号

2015-03-26  来源:东方早报

记者 陈伊萍

  透露出的四个信号

  合议庭负责制将成为新常态:合议庭三位成员之间尽管分工不同,但权力平等,对作出的裁判共同负责。在庭审调查和辩论结束后,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了评议,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在休庭后给出了裁判结果,这是合议庭三位成员集体作出的裁判结果。

  将制定院庭长办案规定:明确院庭长参与办案的任务,真正落实院庭长作为法官的首要职责,而不仅仅是承担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直面行政相对人,直接感受和回应来自相对人的提问和质疑。

法律释明提前: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代表合议庭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将原本应该在出具裁判文书后的答疑释明,提前至庭审结束后。

 

  昨日下午130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公开审理了自挂牌成立以来第一起行政案件,即原告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起诉上海市政府“决定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最终,合议庭经认真合议评议,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敲响这第一槌的是三中院院长吴偕林,他担任审判长,并与副院长璩富荣和行政庭庭长张文忠组成合议庭。而被告一方的出庭应诉人员则为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

  院长担任审判长

  龙吴路沙家浜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单位原为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原告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为该地块合作开发权利人及该地块在建工程所有权权利人。20031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该地块建设用地许可证过户至上海汇成房产经营公司。

  2003123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法院协助执行要求,作出变更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

  原告发现后,于20141223日向被告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房地产权证。20141229日,上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认为,这一“不予受理”决定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上海市政府则辩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为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发上述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原告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上述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当天的庭审中,三中院院长吴偕林担任审判长,与副院长璩富荣、行政庭庭长张文忠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行政复议的市住宅建设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局核发上述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被告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有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因此,合议庭经认真合议评议,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释明提前将成常态

  庭审中,在事实调查之前,审判长就“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进行了释明。尤其是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代表合议庭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将原本应该在出具裁判文书后的答疑释明,提前至庭审结束后。

  对此,吴偕林表示:“庭审判决后,用简明扼要、浅显易懂的方式将法律释明告知原被告双方,将会在行政诉讼中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促进原被告双方更好服判息诉。”而这样一种法律释明的新方式,也将成为三中院今后庭审中的新常态。

  在昨天举行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吴偕林总结道:“今后,三中院将制定院庭长办案规定,明确院庭长参与办案的任务,真正落实院庭长作为法官的首要职责,而不仅仅是承担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

 

  吴偕林还介绍称,该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合议庭三位成员之间尽管分工不同,但权力平等,对作出的裁判共同负责。在庭审调查和辩论结束后,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了评议,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在休庭后给出了裁判结果,这是合议庭三位成员集体作出的裁判结果,裁判文书也只要由合议庭成员起草审核并由审判长签发即可,“合议庭负责制将成为今后三中院合议庭办理案件的基本模式,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值得注意的是,当日的庭审中,被告方出庭应诉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吴偕林表示,类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将成为三中院日后庭审的新常态。

  他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直面行政相对人,直接感受和回应来自相对人的提问和质疑。上海市政府曾经出台《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对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上海法院多年来也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即将于51日实施的修订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上海三中院作为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法院,理应在司法改革方面走在前列,先行先试,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

  “本案在确定庭审日期后,上海三中院即与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沟通,建议其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发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主动提出应当配合三中院工作,做好出庭应诉的表率,在第一时间确认了该办副主任出庭应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是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行政区划法院。自去年1228日挂牌成立以来,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7件,行政二审案件16件;受理刑事一审案件3件(均为走私类犯罪案件,由海关缉私局侦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其中,行政案件主要涵盖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公证执业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房屋登记、劳动与社会保障等13种类型案件。

  吴偕林预计,随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51日开始实施,以及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三中院的行政诉讼案件预计将会进一步增多,领域也会进一步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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