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登记立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落实立案登记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登记立案工作坚持公开、透明、高效、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对于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依法给予程序性保障。

第三条  本院实行登记立案的范围含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受理案件的案由及类型。

第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本院给予释明。

第五条  为方便诉讼,提高登记立案工作效率,本院根据一审行政案件类型,为当事人提供起诉材料清单进行勾选。

当事人可通过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下载或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一审行政案件登记立案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根据《登记立案材料清单填写说明》(以下简称《填写说明》)进行勾选。

第六条  当事人通过网上递交起诉材料的,按照上海法院网上立案的相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起诉材料的,导诉员应指导当事人阅看《填写说明》,填写《清单》,并对起诉条件、诉讼风险等予以释明。

第七条  当事人填写《清单》完毕后,导诉员引导当事人交至本院立案窗口,由立案人员核对《清单》,并根据当事人勾选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当事人勾选的《清单》内容及相应起诉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当场立案,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当事人勾选的《清单》内容及相应起诉材料中缺少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等必要事项,不能当场立案的,立案人员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材料;当事人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应予立案。

第十条  根据当事人勾选的《清单》内容及相应起诉材料,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仍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先行立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递交的起诉材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  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递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经本院释明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立案。

第十三条  为依法维护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阅读次数:10643